2006年2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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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瓶装电镀液导致人财两失
鄞州法院判定企业和电镀师傅共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陈增宏 范宏雷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重庆人徐某将装在饮料瓶中的有毒化学品电镀液带到了家里,女友彭某将此当成饮料喝,结果造成一场人财两失的悲剧。2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6月4日,经人介绍后,徐某与宁波市镇海区某电镀公司商定好,徐某在该公司任电镀师傅。此后,徐某和该公司的虞某等一起用饮料瓶灌装了8瓶电镀液去化验,其中1瓶铬酸是用冰红茶瓶装的。因对用冰红茶瓶装的铬酸电镀液无法进行化验,徐某便将该瓶电镀液带回了其暂住房。与徐某同居的彭某回家后,误把颜色与冰红茶差不多的电镀液当成了冰红茶饮料,由于天热口渴,就喝了一口。徐某发现后,立即将女友彭某送到医院。但经医院抢救无效,彭某于6月8日因铬中毒死亡。
  彭某死后,徐某和彭某家属在损失赔偿上未能达成协议,彭某家属于是在去年11月30日向鄞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和电镀公司共同赔偿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徐某和电镀公司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但双方就徐某担任电镀公司的电镀师傅已经达成一致,故化验电镀液的行为应视为电镀公司的行为。而电镀公司在对铬酸等危险化学物品送交有关部门化验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专门容器进行灌装,也未加贴标签,而是使用冰红茶饮料瓶进行灌装,且灌装的铬酸电镀液与冰红茶无论是颜色还是形态均非常相似,以致受害人误把有毒的铬酸电镀液当作冰红茶饮用后导致死亡,故电镀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徐某将本应送交化验的危险化学物品带回家后,未妥善保管,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与其同居的受害人把有毒的铬酸电镀液误当冰红茶喝了后中毒死亡,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电镀公司与徐某均无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也无事先的意思联络,但两被告在特定的环境中因各自的过失将各自的行为直接结合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因此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徐某和电镀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彭某家属医疗费等损失23万余元。